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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率管理规定》给老百姓带来什么

1999-11-01 来源:光明日报 赵宁 我有话说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从今年起颁布实施、新利率管理规定给老百姓带来了什么新的权益与义务呢?

储蓄等存款的计息更为科学与合理,并进一步保护了存款人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一是适当提高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计息利率,在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即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户的存款则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利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二是对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第十一条规定: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算,若打折后(现打折率为六折)的计息利率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则将按照活期利率计息;三是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计息,第十一条规定: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如遇利率调整不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四是对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而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第三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未付期间需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从而进一步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消费信贷计息更加规范与严密,约束借款人在借款前后都必须仔细勘酌和按约办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及计息规则,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继续按照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但是,如果个人住房贷款逾期不还,将处以以下罚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逾期期间又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还将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应该说此次对逾期个贷的处罚措施是比较严厉的,二是对提前还贷的计息问题,根据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补偿,这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逐步走进居民生活的今天,对提前还贷的计息问题可以说是牵动了许多人的心,为此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到期之前提前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此也体现了对银行与个人双方合法借贷权益的公正规定。当然,如果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提前还款问题的处理已有约定,则按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三是对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以及个体私营业主流动资金贷款等短、中、长期的“贷款展期”问题,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贷款展期,期限予以累计,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如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则仍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故在确定借款期限时,一定要仔细匡算家庭的流动资产和偿债能力,不能满打满算,应适当宽松一些为宜。

对“不当得利”明确宣布不受法律保护,提醒居民要注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十二条指出:因金融机构存、贷利率违规,而给金融业务当事人带来的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首次填补了有关金融立法方面的空白,为银行和客户有关利息纠纷问题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既指出了银行违规吸存或放贷产生的违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提醒居民个人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因为无论是银行或个人获取的“不当得利”最终都是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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